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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9

藏密真相---談西藏密宗上師選擇明妃(智慧女)的條件

既然密宗的根本教義就是雙身法,理所當然我認為支持西藏密宗的人就是支持雙身法的人。最後我有四點想要呼籲這位來賓以及其他支持西藏密宗的人:

1. 中華民國刑法明文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支持西藏密宗的人,就是支持「未成年性侵害」乃至「兒童性侵害」的人。不論他們套上了多麼冠冕堂皇的理由,什麼空樂不二啦,即身成佛啦,密宗根本教義就是與本國法律不容,本來就不應該在台灣弘法!有志修學藏密雙身法的人,敬請離開台灣。

2. 密宗教義不但違背台灣人常與法律,更違背佛教離欲清修的原則。佛法中淫戒為根本重戒,出家人為不淫,在家人為不邪淫,支持西藏密宗的人,就是支持毀犯諸佛禁戒之人,根本不配稱為學佛人。支持西藏密宗的人,請離開佛教,或公開承認喇嘛教不是佛教。

3. 近代社會由於性觀念開放,性關係日趨複雜,造成性病流行,因此政府與相關團體都在大力推動「固定性伴侶」的觀念,用以阻止性病蔓延。光是從合格明妃必須是「年輕貌美」這個條件就可以推論一位密宗上師的生涯發展中必須一直更換性伴侶,根本不可能有固定性伴侶,更別提《時輪本續》的秘密灌頂中要求喇嘛必須一次使用九位以上的明妃進行輪交了。

我建議修雙身法的這些上師與弟子們,最好定期到醫院篩檢愛滋病、梅毒、淋病、菜花等等性病(還有B肝C肝),以維護自身與他人的健康。如果不違背貴教教義的話,記得密灌時全程使用保險套,以降低感染的風險。在美國已經有女上師因為修學雙身法感染愛滋病的實例,所以支持西藏密宗的人,就是性病蔓延的幫兇!

4. 雖然藏密祖論當中對於合格明妃有很多條件,但是綜觀台灣近幾年喇嘛教引生的性侵害案件,受害人顯然大多都不是合格明妃。

例如林喇仁波切性侵案中,被害婦女顯然太過成熟,也顯然沒有受到足夠的密續教育以致最後把自己的上師告上法院。可能的解釋是:一塊肉到了餓狼嘴邊,狼還會挑那是什麼肉嗎?或者這些仁波切的修行已經到達不可思議的程度,所以根本不挑嘴?

因此該來賓認為只要「不是十六歲處女」、「沒有從小受完整經續教育」,就不會被上師找上當明妃,根本是違反現實的說法,根本是自我安慰的說法,根本就是「不管別人家小孩死活」的說法。

結論: 密宗雙身法不但違背法律、違背佛教,也違反健康教育與台灣善良風俗。基於以上四點,我必須大力重申一遍:支持西藏密宗的人,該醒醒了,根據達賴與密宗祖師的開示,「雙身法(無上瑜珈)」就是密宗最根本最究竟的教義。如果還執迷不悟,小心下一次就是您自己或您的妻小當「明妃」了!!千萬不要誤人誤己!

PS: 如果您是密宗的學人,能夠看到這裡,我要讚嘆您的冷靜與理性,您的忍辱修的很好。同時我也要向您道歉,請原諒我的文辭是如此尖銳而且不堪入目,我只是想努力喚起諸位受國民教育時所學的「公民道德」與「健康教育」的內容,從此遠離不道德不健康的宗教陷阱。對已經中毒的人,若不下猛藥難起陳痾。希望您可以體諒我的用心良苦。


以上節錄自:藏密真相---談西藏密宗上師選擇明妃(智慧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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