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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2

回應---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提告之法院判決(請支持司法改革、消滅恐龍法官!)

〔轉貼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kc4580455/13829947





以下是恐龍法官判決又一例:

◆ 回應---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提告之法院判決

關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董事長達瓦才仁,針對正覺教育基金會於100年(西元2011年)初,在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一文(下稱正覺刊文),提起自訴,濫告正覺教育基金會前董事長蕭平實一案,初審台灣台北地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判決不受理而予駁回;達瓦才仁等向台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提起上訴,經高院發回台北地院更審, 由同一法官李殷君重審後,改判有罪;其前後審之心證及判決理由自相背反極為嚴重,令人大感意外,今已聲明上訴,但該案更審前後之嚴重矛盾處,應向社會大眾舉其大者略加說明如下:

就本案由台北地院於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自字第28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下稱前審判決),另於101年8月27日以10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下稱更審判決),前後兩判決均係同一法官李殷君所為,惟結論南轅北轍,大相逕庭,可謂一百八十度大翻轉,殊令人不可思議,茲將前後兩判決要旨摘錄於后:

一、前審判決不受理,其理由謂:

「其文章(案:指正覺刊文)內容所指之喇嘛教及達賴等語,並未涉及自訴人(案:指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已難認倘本件被告所為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責之情形下,自訴人2人即為本件加重誹謗罪之直接被害人。況被告所指之喇嘛教一語,客觀上尚不足以認為自訴人為特定之被害人,且被告於上開文宣中披露之歛財行為,亦係指摘達賴、喇嘛教,亦與自訴人2人無關,從而,自訴人2人即均非本件行為成立犯罪時之直接被害人。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訴人2人既非被害人,即不得提起自訴,本件自訴人2人對被告提起自訴,自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見該判決書第四段第6至15行)。


二、更審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其理由謂:

(一)程序部分:
「依前後語句之記載,客觀上顯有指摘自訴人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代表人達瓦才仁有抹紅被告之行為(抹紅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如後述)及影射自訴人2人「利用辦理達賴喇嘛來臺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募款,為歛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自訴人2人因而提起本件自訴,揆諸前開說明,形式上應認其等為犯罪直接被害人,是自訴人2人提起本件自訴,其程序上應屬合法,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見該判決書,壹、程序部分,第一段/第3頁第14行至20行)。

(二)實體部分:
1、「足認其前後兩段文章段落,確係以自訴人2人之名稱為該2段落之主詞甚明。……,是一般人閱讀該2段文章段落內容後,即自動將自訴人2人與『達賴 喇嘛來臺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事件間產生關聯性之聯想,進而理解該等文章最後2段文字之意涵,係在敘述自訴人2人有『於達賴喇嘛來臺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之行為,為歛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甚明。足徵被告之上述言論,客觀上顯係影射自訴人2人。」( 見該判決書,貳、實體部分,第二段第(二)項/ 第6頁第6行至21行)。

2、「且達賴喇嘛受邀來臺舉行祈福法會,係由西藏宗教基金會主辦一事,在達賴喇嘛來臺前,即由各報章媒體廣為報導等情,亦有98年8月28日聯合報報紙剪報、蘋果日報剪報、中國時報剪報資料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100自28卷第41頁至第45頁)。由此可知,上開由自訴人西藏宗教基金會主辦達賴喇嘛受邀來臺舉行祈福法會一事,既經由報章媒體披露,即屬公眾所週知之事,被告自無推諉不知之理。」(見該判決書,貳、實體部分,第二段第(三)項/第7頁第6行至13行)。

3、「顯見被告係不滿自訴人西藏宗教基金會所轉載及發布之上開文章內容,因而為上述言論之發表甚明。是要難認被告為上述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項,出於善意而發表評論。」(見該判決書,貳、實體部分,第二段第(四)項第2點第(1)小點/第9頁,第22行至25行)、「被告指述自訴人2人係藏傳佛教之既得利益者,並影射自訴人2人辦理賴達喇嘛來臺祈福法會,從事歛財一事,其動機顯係以毀損自訴人名譽為目的,顯非基於善意而發表評論,」(見該判決書,貳、實體部分,第二段第(四)項第2點第(1)小點/第10頁,第4行至7行)。

4、「況細繹被告上開文章內最後2段文字內容,係影射自訴人2人有『 於達賴喇嘛來臺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之行為,係『歛財之冒牌佛教喇嘛教』,亦與防衛被告自身名譽權無涉,是難認被告發表該言論係基於防衛自己權利意思而為,實不符刑法第311條第1款之阻卻違法事由及該款限定保護己身權益而非防衛他人權益之要件,辯護意旨稱被告係正當防衛云云,亦無足取。」(見該判決書,貳、實體部分,第二段第(四)項第2點第(2)小點/第10頁第27行至第11頁第3行)。

5、「且觀諸該等文章內容,亦均僅係解說藏傳佛教修習之過程,要與自訴人2人是否藉由辦理前開祈福法會公益活動之名,而遂其牟取私利之實一節無涉,要難僅以被告提出之上開書面資料,遽認已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自訴人2人辦理祈福法會有歛財行為之事為真實。」(見該判決書,貳、實體部分,第二段第(四)項第3點/第11頁,第9行至13行)。

6、「被告於發布上開文宣前,自可輕易由媒體報導加以查證,惟其竟未為任何之查證,即逕主觀臆測自訴人2人假公益之名大賺私利,率爾發表上述言論,其過程實出於重大輕率,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從免除被告應負刑事誹謗罪責。」(見該判決書,貳、實體部分,第二段第(四)項第3點/第12頁,第7行至11行) 。

三、質疑:
(一)前後二判決均為同一法官所為,前審判決認自訴人非為被害人,何以更審判決心證大逆轉,改認自訴人為被害人?

(二)承審法官於更審判決謂:「足認其前後兩段文章段落,確係以自訴人之名稱為該二段之主詞甚明。」既然『主詞甚明』,何以承審法官於前審判決竟然不察『主詞甚明』?該2段文字係在指述『達賴喇嘛來台辦理祈福法會,藉機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何曾提及自訴人?該指述對象為『達賴喇嘛』,可謂彰彰甚明,何以承審法官曲解文字係在影射自訴人?

(三)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每日發行版數分別高達數十版,而有關自訴人主辦達賴喇嘛受邀來台舉行祈福法會一事,雖經報章媒體披露,承審法官即遽認被告應知悉主辦單位為自訴人。試問,承審法官李殷君依何認定被告必然閱讀上述報紙?又該新聞約占該日版面分量不到數百分之一,閱報者又如何必然詳閱該則新聞而知悉該法會係自訴人所主辦?

(四)例如,某A因不滿某B誹謗行為,因而發表文章辯駁,倘依承審法官之邏輯推論,某A係因不滿而發表文章,即認定某A非善意發表言論乎?如果此理可通,所有受害者因不滿加害行為,為文反駁加害者時,豈非亦均「 非善意」發表言論,均應構成毀謗罪?此邏輯推論顯有瑕疵,亦誤解「善意」發表言論之真義。該文內容明確指涉係達賴喇嘛來台辦法會,何有影射自訴人?

四、結疑:

前後二審判決均為同一法官李殷君所為,更審判決之心證大違前審判決之心證,其自相背反之情況極為嚴重,令人不能不質疑為何有如此離奇之轉折?又其更審之判決文中所述疑竇重重,一時遽難具足敘述,謹先提出上述質疑,以求社會人心之公道,容於上訴文中再行廣述。


文章來源:

回應--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提告之法院判決
http://foundation.enlighten. org.tw/newsflash/20121025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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